為防治內河船舶污染水域環(huán)境,8月2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fā)《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簡(jiǎn)稱(chēng)《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包含7章共27條內容,適用于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產(chǎn)生的水污染物,在船上儲存、處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碼頭、裝卸站的接收設施或者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接收的行為。
《辦法》規定,來(lái)自疫區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應當經(jīng)檢疫部門(mén)檢疫合格后,方可進(jìn)行接收和處理。禁止向內河水域排放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zhì)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在三峽庫區、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機器處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機器處所油污水。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備有與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適應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勵港口、碼頭、裝卸站免費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根據《辦法》,產(chǎn)生生活污水的船舶,應當設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設施設備。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設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的船舶,應當在2022年5月31日前參照相關(guān)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規定經(jīng)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船舶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完成前,應當采取臨時(shí)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嚴禁生活污水直排。已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其處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滿(mǎn)足要求的,核定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防污染改造;核定載運15人以下的船舶,應當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防污染改造。
《辦法》指出,產(chǎn)生垃圾的船舶應當設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儲存或者預處理設施設備,將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設施。按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實(shí)行分類(lèi)收集和儲存。此外,《辦法》還從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艙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進(jìn)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