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有哪些海事危防新規將要實(shí)施?小編從國內法規要求和國際法規要求兩個(gè)方面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國內法規要求
0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內河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僅能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0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規定執行。
03 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shí)施方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郵輪在我國排放控制區內具有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guò)3小時(shí),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應使用岸電。
國際法規要求
01 MARPOL Annex I ( MEPC.248(66))
所有油船應配備能進(jìn)行完整和破損穩性要求的符合性驗證、并經(jīng)主管機關(guān)參照本組織建議的性能標準認可的穩性?xún)x。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油船應在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不遲于 2021年 1 月 1 日的船舶初次計劃的換證檢驗時(shí)符合本條。
02 MARPOL Annex II (MEPC.315(74))
貨物殘余物--持久性漂浮物質(zhì)的預洗要求:
對于指定為 Y 類(lèi)物質(zhì)屬于20oC 時(shí)粘度等于或大于50 mPa×s 和/或熔點(diǎn)等于或大于0oC的持久漂浮物,其在《國際散化規則》第十七章"o"欄中以"16.2.7"標識。
適用以下情況:
1. 附錄 VI 中規定的預洗程序須適用;
2 .預洗中產(chǎn)生的殘余物/水混合物須排放至卸貨港的接收設施,直至液貨艙排空;
3 .隨后灌入艙內的任何水可按MARPOL Annex II第13.2條的排放標準排放入海。
適用于以下區域:
1. 西北歐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愛(ài)爾蘭海及其入口、凱爾特海、英吉利海峽及其入口以及緊靠愛(ài)爾蘭西部的大西洋東北部分海域。
2. 波羅的海區域系指波羅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亞灣、芬蘭灣和波羅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峽中斯卡晏角處北緯57°44.8'為界。
3. 西歐水域系指覆蓋英國、愛(ài)爾蘭、比利時(shí)、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從北邊的設德蘭群島到南邊的開(kāi)普圣文森角,以及英吉利海峽及其入口。
4. 挪威海。
03 MARPOL Annex VI (MEPC.251(66))
MARPOL Annex VI 波羅的海和北海區域執行氮氧化物第三階段排放區標準。氮氧化物第三階段排放控制,不適用于:船長(cháng) L(如本公約附則 I 的第 1.19 條定義)等于或大于 24 m,經(jīng)特殊設計并僅用于娛樂(lè )目的,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且小于500 總噸的船上安裝的船用柴油機。